中国经济网,北京,2月11日:中国判决书网披露了中国光大银行部分信托产品非法风险的秘密。一位投资者出资300万元加入银行推荐的煤炭产业信托。最终,进口本金为163.87万元,占总金额的45%,进口总额为136万元。比较多家企业的数字,该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的股份制信托公司,为“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”。仲裁庭最终裁定,中国光大银行参与违法行为,并承担20%的赔偿责任,赔偿金额约为273,000元。根据S法院的民事裁决经上海金融法院[(2025)沪74民中1080号],耿先生经某银行石洞支行员工推荐,加入某银行石洞支行“某煤炭资源产业信托/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”,并签署了《经某银行石洞支行员工推荐参与该计划集合资金信托3号风险声明书》。同日,耿先生向某国际信托公司转账300万元,并附注“耿先生”。耿先生已加入长安塔项目。”国际信托公司向耿先生分配信托收益共计285,000元,信托资金1,637,429.14元。2015年10月27日,上海银监局发布银监发[2015]169号《上海银监局关于加强内部控制《上海银行分行管理办法》称:“在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,监管部门发现你们分行存在代理业务。内控和内控问题较多,暴露出不少漏洞。”贵分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存在严重违规行为,我们将加强对贵分行销售业务的管理,严格禁止贵分行销售业务。4、公布银行销售的金融产品清单以及产品发行人、预期收益、相关风险等关键信息。4、贵公司总行将成立专案组,对有关活动进行彻查。邹先生有个人买卖等违法行为,将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……”一审法院判决如下: 1、石东某银行分行须赔偿耿先生损失272514元。1.自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.7元。 2、驳回耿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。一审案件受理费为32190.18元,其中耿先生缴纳29426.19元,某银行石东支行缴纳2763.99元。二审认定,国际信托公司向耿先生再次分配信托本金1329.24元。根据一审判决“本院意见”部分,一审判决后,如向耿先生追加分配信托本金,分配金额比例如下。某银行施东支行赔偿金额的20%予以扣除或退还,最高扣除或退还金额不超过272,514.17元。因此,截至判决之日,某银行石东支行仍需赔偿耿先生272,248.32元。综上,上诉人耿先生及石东分公司上诉某银行的h不能接受,必须驳回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当予以维持。因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裁定表明,一审判决为民事裁定书第11号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(2025)308号。据天眼车工商报道,耿先生与光大银行上海东支行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号为(2025)沪0109民中308号,被告为光大银行上海东支行,一审法院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。
(编者:徐子立)